行政处罚决定书(12月)

发布日期:2020-12-22 10:44 作者:滁州市司法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被处罚人: 陶某,男,汉族,1974年9月生,现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码:3423221974XXXXXX,律师执业证号为13411200210XXXXXX

2020年9月,南谯区纪委、监委向本机关移送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陶某律师的有关问题线索,本机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7年国庆节前,陶某为感谢南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工作人员范某为其介绍一个案件,在范某住的小区门口,送了范某1000元和一箱杜康酒。2018年的春节期间,陶某应顾问单位请求,在范某住的小区门口转送给范某5000元现金和陶某自己送的一箱杜康酒。

以上事实,南谯区纪委、监委移送陶某问题线索相关材料明光市人民法院范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9〕皖1182刑初266号)、调查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陶某送给原南谯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范某1000元现金和财物以及转送给范某5000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贿赂和介绍贿赂,理应受到行政处罚。鉴于本案中陶某违法行为所涉数额不大,根据《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11项规定情形,属一般违法行为。鉴于本机关调查期间,陶某能够主动向本机关说明情况,作出书面检讨,配合司法行政机关调查,结合陶某一贯表现、悔过程度,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情形,本机关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本机关决定,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11项规定,给予陶某停止执业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的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时间从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6月25日止;被处罚人陶某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律师执业证书上交至滁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对于行政处罚款项,被处罚人陶某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工商银行滁州中都支行,户名:滁州市财政局,账号为:131300212930005091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滁州市司法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