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x赛不服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处理案

发布日期:2021-03-08 10:40 作者:滁州市司法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x赛不服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举报投诉处理案

                        市监复决字〔20211

 

申请人:x

身份证号码:3403231987xxxxxxx

住所:蚌埠市固镇县xxxxx

被申请人: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天长市广陵中路72

法定代表人吴文强         职务: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202114日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天市监不受字[2021YF01040001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1111日我局法制机构收到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3、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天市监不受字[2021YF01040001)。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xx生活超市(天长市xxxx爱家生活用品超市)销售的蜂蜜花生米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一事,202114被申请人作出一份《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天市监不受字[2021YF01040001,申请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基本情况

202012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寄送的《投诉举报信》,信中申请人反映其于20201221日在天长市xxxx爱家生活用品超市购买蜂蜜花生米一盒,金额5元,包装内有一个产品合格证,上面显示生产日期为20201217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114日,因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未反映其与天长市xxxx爱家生活用品超市之间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故我局邮寄送达了天市监不受字〔2021YF010400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202116日,申请人向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天市监不受字〔2021YF01040001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限期受理申请人的投诉。

二、处理过程

20201229日,被申请人依法对天长市xxxx爱家生活用品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超市预包装食品销售区内摆放着三盒蜂蜜香酥花生米。根据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事实部分专门提到包装内有一个产品合格证的情况,执法人员发现三盒蜂蜜香酥花生米盒内合格证上印有产品名称:无;加工方式:冷加工(油炸类、烘焙类);储存条件:干燥常温避光;配料:白糖、面粉、植物油、芝麻、果仁、鸡蛋、麦芽糖浆;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1MA2N3Q367T;登记证编号:ZF34118120180038;产品标准号:GB/T20977-2007;保质期:常温下二、三季度90天、一、四季度120天;产地:安徽滁州;净含量:计量称重;食用方法:开袋即食、冷热皆宜;制造商:天长市xx食品厂;生产地址:天长市xxxxxx街道;电话:1386653xxxx;生产日期:20201217和营业成分表等内容。通过进一步检查,被申请人发现三盒蜂蜜香酥花生米盒盖上粘贴的食品标签上配料印有的内容为花生米、食用油、精盐、蜂蜜、糖浆、白糖,与合格证上配料内容有所不同。被申请人当场要求该超市现场提供采购蜂蜜香酥花生米食品时履行查验义务的相关材料,该超市店长林某现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进货凭证原件并全部进行复印提供给执法人员。同时从该超市电脑销售记录系统中将蜂蜜香酥花生米的销售记录直接打印后提供给执法人员。

2021118日,被申请人对蜂蜜香酥花生米的生产者天长市xx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了解蜂蜜香酥花生米的制作情况。经营者陈某已于2018625日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1871日办理《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现场未发现任何批次的蜂蜜香酥花生米。同日,经营者陈某提供了20201117日蜂蜜香酥花生米《检验报告》,产品合格。在调查过程中,陈某陈述以前制售的花生米没有放蜂蜜进行加工,所以产品合格证上配料中就没有标注蜂蜜,后来改进工艺添加了蜂蜜。20201217日确实制售过一批蜂蜜香酥花生米。在盒内摆放产品合格证时,由于没有新的合格证,老式合格证也没有用完,所以就继续使用了老式合格证。

三、处理依据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第(五)项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和第九条第一款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第(三)项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的规定,复议申请人未反映提出具体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同时被投诉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凭证和产品合格证,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人在采购食品时已依法履行了查验义务,故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石x赛投诉一事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不当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1224日,申请人给被申请人寄发投诉举报信称:其于20201221日在被举报人xx生活超市(天长市xxxx爱家生活用品超市)内购买了蜂蜜花生米1盒,金额5元,包装内有一个产品合格证,显示生产日期为20201217日,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请被申请人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法调查,如有处罚或违法行为请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申请人依法予以奖励,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立案情况及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20201229日接申请人举报后对其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经对被举报人销售现场检查,被申请人发现三盒蜂蜜香酥花生米盒盖上粘贴的食品标签上配料印有的内容为花生米、食用油、精盐、蜂蜜、糖浆、白糖,与合格证上配料内容有所不同。被申请人当场要求被举报人提供采购蜂蜜香酥花生米食品时履行查验义务的相关材料,被举报人现场向被申请人出示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进货凭证原件并全部进行复印提供给执法人员。同时从该超市电脑销售记录系统中将蜂蜜香酥花生米的销售记录直接打印后提供给被申请人。2021118日,被申请人对蜂蜜香酥花生米的生产者天长市xx食品厂进行了现场检查,了解蜂蜜香酥花生米的制作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天长市xx食品厂经营者陈某陈述以前制售的花生米没有放蜂蜜进行加工,所以产品合格证上配料中就没有标注蜂蜜,后来改进工艺添加了蜂蜜。20201217日确实制售过一批蜂蜜香酥花生米,在盒内摆放产品合格证时,由于没有新的合格证,老式合格证也没有用完,所以就继续使用了老式合格证。被申请人分别于202114日、2021112日作出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天市监不受字[2021YF01040001)、《关于来信举报天长市xxxx爱家生活用品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一个情况反馈》并邮寄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予以回复告知。

本局认为: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诉求(请你单位依据《食品安全法》依法调查,如有处罚或违法行为请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人依法予以奖励,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立案情况及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给举报人。)可以看出:申请人行为实质是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申请人的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了《关于来信举报天长市xxxx爱家生活用品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一个情况反馈》并邮寄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予以了回复告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请求被投诉人将5元购物款退给投诉举报人的诉求,属于申请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民事纠纷,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天市监不受字[2021YF01040001)是对申请人与被举报人之间因民事纠纷而作出的调解处理行为。《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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