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x仙不服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确认案
行政确认案
滁复字〔2020〕34号
申请人:谭x仙,男,196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3423011969xxxxxxxx。
被申请人: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许莉,局长。
第三人:胡x珍,女,196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xx镇xx村xx组xx号,身份证号码3423011969xxxxxxxx。
第三人:胡x东,男,197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xx路xx花园x幢xx室,身份证号码3411031975xxxxxxxx。
申请人谭x仙认为南林证字(2013)第10902号《林权证》颁证违法,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后,于12月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向第三人送达了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期间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作出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南林证字(2013)第10902号《林权证》。
申请人称:2011年9月2日,申请人与第三人胡x珍协议离婚,双方约定:申请人将自己承包的涉案林地里的树木归女方和两个孩子共同所有。2013年11月11日,胡x珍擅自向南谯区林业局申请将林权证变更至自己的名下。林业局在未审核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的情况下,同意了此次变更。申请人认为自己与胡x珍离婚时仅是处分了林地当时已种植的林木的所有权,并未将当时林木的使用权及整个林地的使用权一并处分。林业局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变更涉案林权证所属人的行为未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撤销的南林证字(2013)第10902号林权证,是由南谯区林业局2013年1月核发。依据2020年3月30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登〔2020〕2号)文件规定,“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已调整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滁州市林业权登记职能现由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故答复人对涉案行政行为进行答复。
2005年1月14日,谭x仙和胡x东两人与南谯区xx镇xx村xx组签订《合同书》,承包xx组的排泄渠、灌溉渠的渠埂土地植树。谭x仙于2006年10月申请办理林权登记,取得南谯区林业局颁发的南林证字(2007)第09584号《林权证》,证载: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南谯区xx镇xx村xx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为谭x仙。此《林权证》对应的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为xx村民组。
2011年9月2日,谭x仙与胡x珍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所有承包的树木归女方与俩个孩子共同所有”。2013年8月,胡x珍提供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合同书、林权证等材料向南谯区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xx村民组同意变更,经南谯区林业局审查符合变更登记条件,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正)第五条、《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登记,并为胡x珍颁发南林证字(2013)第10902号《林权证》,证载: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为南谯区xx镇xx村xx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权利人、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权利人为胡x珍。此《林权证》对应的林地使用权权利人亦为xx村民组。
综上,南谯区林业局对胡x珍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符合《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请复议机关维持该行政行为。
第三人胡x珍、胡x东在行政复议期间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4日,申请人和第三人胡x东两人与南谯区xx镇xx村xx村民组(现为xx镇xx村xx村民组)签订《合同书》,xx村民组将本组的排泄渠、灌溉渠的渠埂土地发包给申请人和胡x东植树。申请人于2006年10月向南谯区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权登记,2007年1月5日,南谯区人民政府核发南林证字(2007)第09584号《林权证》,证载: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为xx区xx镇xx村xx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为谭x仙,林权共有人为胡x东。
2011年9月,申请人与第三人胡x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所有承包的树木归女方与俩个孩子共同所有”。2013年8月,胡x珍向南谯区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并提供了林权证、合同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身份证等材料,xx村xx村民组、xx村村民委员会在申请人与胡x珍的《离婚协议书》上盖章同意林权证过户。2013年11月,南谯区人民政府为胡x珍核发了南林证字(2013)第10902号《林权证》,证载: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为南谯区xx镇xx村xx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人为胡x珍,林权共有人为胡x东。
以上事实有林权登记申请表、合同书、林木林地界线现场勘定协议及现状调查表、南林证字(2007)第09584号《林权证》、南谯区林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南林证字(2013)第10902号《林权证》、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等证据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登〔2020〕2号)规定,“按照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要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已调整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林地登记工作,并负责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申请进行受理、审核、登簿、颁证”,滁州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职权现由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因此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根据上述规定,林权变更登记应当做到权属清晰无争议、履行公告程序等。林权登记机关在办理第三人胡x珍林权变更登记申请时,应当征询原林权共有人即本案行政复议申请人谭x仙、第三人胡x东意见,核实该林权变更登记有无权属争议,但本案中林权登记机关在未征询原林权共有人谭x仙、胡x东意见的情况下,即根据变更登记申请人的单方申请,将申请人名下的林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胡x珍名下,未尽合理审慎审查职责;同时林权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也未依法在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林权变更登记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南林证字(2013)第10902号《林权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