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不服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xx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不服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滁复字〔2021〕4号
申 请 人 :xx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住 所 地 :xx港xx区(新区)xx西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宣x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吴经龙,局长
申请人xx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不服滁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滁认定20200796),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本机关依法通知其补正,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补正了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受理。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