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不服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发布日期:2021-01-26 08:35 作者:滁州市司法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xx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不服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滁复字〔20214

xx投资(中国)有限公司

xxxx区(新区)xx西路xx

法定代表人:x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吴经龙局长

申请人xx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不服滁州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滁认定20200796),于2020123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申请材料不齐,本机关依法通知其补正,申请人于2021114日补正了相关证据,本机关依法受理。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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