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不服全椒县二郎口镇信息公开案

发布日期:2021-01-27 17:10 作者:滁州市司法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xx不服全椒县二郎口镇

信息公开案

全复字〔20211

 

申请人:xx男,19xx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324xxxx,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xxxx

被申请人:全椒县二郎口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玉林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二政〔2020144号),于202012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全椒县二郎口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二政〔2020144号)。

申请人称:2013年我知道我的权利受到损害,向有关部门反映不承认太平轮窑二厂改制事实,市场监管说太平轮窑二厂1997年成立,2017年向全椒县经信委申请太平轮窑二厂改制信息公开,不满答复向滁州市经信委申请复议,告知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至二郎口镇政府查询,同年向二郎口镇政府申请,太平轮窑二厂改制信息,二郎口镇政府以信访事项给予答复,全椒县政府又以皖政办〔201651号之规定不予受理。202010月,我要求不牵涉到其他事项,申请太平轮窑二厂信息公开,我不满二郎口镇政府答复,申请复议。太平轮窑二厂是1985年建厂,滁州市xx集团有限公司是在太平轮窑二厂支持下发展起来,太平轮窑二厂才是母体,滁州市xx服饰有限公司是蒋xx自己改制,因此,撤销二政〔2020144号文件,对申请人申请太平轮窑二厂改制信息公开答复进行复议。

被申请人称:xx多年来一直多次上访反映要求公开太平轮窑二厂的改制信息,2016516日到我镇反映1992年太平轮窑二厂改制,其是股东没有享受改制成果,要求查阅企业改制相关信息,要求享受改制成果,并说明当时负责人是蒋xx。我镇及时调查了解,查阅相关资料,并于2016726日给予答复。2017717日,张xx写信到县经信委要求查阅在太平轮窑二厂(1992年)和xx衬衫厂工作及改制相关档案,并享受股东权利。针对张xx所反映问题,我镇进行了细致调查并给予答复。2019227日,镇主要领导到张xx家中走访,对其反映太平轮窑二厂是否改制,相关资料在哪里,其本人是否是股东等问题进行了答复沟通。

202010月,张xx再次要求公开太平轮窑二厂改制的信息,根据前期到档案局查阅资料以及和蒋xx等人调查了解的情况,没有查阅到关于太平轮窑二厂改制的有关信息,并出具了《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二政〔2020144号)。

经审理查明:202010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要求公开太平轮窑二厂改制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112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受理后,经被申请人到县档案局查询及调阅二郎口镇相关档案资料,并与当初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知情人员调查了解,没有查到太平轮窑二厂相关改制信息。20201110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二政〔2020144号)。20201218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客观存在且由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否则,行政机关无法履行公开所申请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受理了申请人要求公开太平轮窑二厂改制信息的申请后,及时的进行了调查了解,走访了相关人员,调阅了相关档案材料,均没有查询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履行了合理的检索义务,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客观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合理的检索义务,并告知了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二政〔202014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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