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等3人不服明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发布日期:2021-03-08 11:32 作者:滁州市司法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x等3人不服明光市人民政府

行政征收案

 

滁复字〔2021〕2号

 

  申请人:黄x,男,汉族,1977年xx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77xxxxxxxx,住明光市xx宿舍xx号。

申请人:秦x保,男,汉族,1982年xx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71982xxxxxxxx,住明光市xxxx号。

申请人:吴宜江,男,汉族,1962年xxx日生,身份证号码3423271962xxxxxxxx,住明光市xxxx号。

委托代理人:胡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洋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明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军  职务:市长

 

申请人黄x3人不服被申请人明光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关于对交通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明政秘〔2020〕70号)(以下简称《决定》),202012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审查对象不明确,本机关依法通知其补正。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补正了相关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0日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现案件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决定》。

申请人称:征收决定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申请人认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状况良好、基础设施完备,不需要改建;该征收项目不能证明符合明光市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出征收决定前,未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不应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流程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充分,符合《明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明光市城市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纳入了《关于明光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计划》。交通路东侧地块系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后,该区域将进行改扩建,用于安置房建设及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征收情形。二、作出《决定》的程序合法。《决定》作出前,经对补偿安置方案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取得了大多数被征收人的同意。在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和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后,被申请人已经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决定》并及时公告。三、申请人的理由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该地块属于棚户区,属于改造提升范围,且根据《明光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图(2006-2020)》显示,该地块为国有土地,征收范围内无集体土地。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是由法定的征收主体依照法定的征收事由和程序作出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因棚户区改造和滨河西路建设需要,被申请人拟对交通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征收房屋行为符合《明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明光市城市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纳入了《关于明光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计划》。

2020年10月10日,明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申请人呈交了《关于对交通路东侧、同济学府东侧、火车站广场东北侧等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请示》,并附有上述三个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征求意见稿。被申请人组织有关部门对《交通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结果显示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对《交通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无异议,不要求举行听证。2020年11月19日,明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网上公布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2020年11月19日,明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申请人上报了《交通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综合评价本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程度低,发生个体矛盾冲突的可能性较小。《决定》作出前,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020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召开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了交通路东侧、同济学府东侧、火车站广场东北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项,决定对上述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同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决定》,并依法公告。

上述事实有《明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明光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计划的决议》《交通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明光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图(2006-2020)局部》、明光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金融机构的证明等材料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案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征收目的,且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要求。被申请人在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且履行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经被申请人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的《决定》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的目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关于对交通路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的决定》(明政秘〔2020〕70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20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