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滁复终字〔2021〕6号
天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韩x军对你单位在2021年1月19日作出的答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收到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自2021年2月23日终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特此通知
2021年2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