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1-29 17:15 作者:滁州市司法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全复字20212

 

申请人:X,男,19XXX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124XXXXX,户籍地:安徽省全椒县XXX

被申请人:石沛镇石沛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陶再龙村主任。

申请人认为由被申请人委托全椒县石沛镇财政所代发的房屋拆迁补偿款金额与双方签字确认的金额不一致,于202111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应当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故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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