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xx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投标案

发布日期:2021-02-18 09:49 作者:滁州市司法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安徽xx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滁州市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招投标案

 

滁复字〔202031

 

   : 安徽xx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地:明光市xx街道xxxxxx省道

法定代表人:高x东,执行董事

请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梁勇,局长

   人:安徽xx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人:明光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xx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对宁洛高速公路来安至明光段车辆救援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滁公管复〔202015号),于2020111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后,于111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依法通知第三人安徽xx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明光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于123日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作出《处理决定书》的证据材料。第三人未提交相关材料,也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长审理期限,并依法通知各当事人。现案件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投诉的问题作全面处理,仅对第三人永x公司服务人员违法犯罪情况进行调查,对第三人永x公司借用与投标资料中的租赁场地无关的其他场地的办公室及室内停车场照片,冒充租赁停车场地参与投标,以及第三人滁x公司和安徽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为永x公司出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明材料,均没有调查处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鉴于该项目为非必须进场交易项目,我局已将调查情况反馈招标人,由招标人滁x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履行主体责任,将皮球踢给招标人,导致申请人不得不在被申请人和招标人之间疲于奔波数十次,至今没有得到公正的处理。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全面核实情况,事实上没有解决申请人投诉的问题,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1.《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0821日受理投诉后,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向有关部门函询、调查,于2020109日作出《处理决定书》,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认定事实清楚。经向招标人滁x公司核实异议环节调查情况,查阅安徽省xx矿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书面回复及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无证据证明第三人永x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服务场地租赁合同是虚假合同。永x公司服务人员张某某因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余某某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处理决定书》合法有效。该项目为非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被申请人未发现违法情形,并已将调查情况反馈招标人,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履行职责。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2079日宁洛高速公路来安至明光段车辆救援服务项目发布采购公告,采购人为滁x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为安徽xx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人和第三人永x公司均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最终确定第三人永x公司成交公告期为2020811日至2020812日。2020812日申请人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起异议,2020814日申请人又补充异议意见。2020820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宁洛高速公路来安至明光段车辆救援服务项目异议回复函》。申请人不服该回复,同日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反映第三人永x公司在投标中提交与安x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虚假合同,其中提交的办公室和室内停车场场地照片不在双方签约的租赁场地上,该办公室和室内停车场实际上并无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书x公司名下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只有27.96亩,厂房一直由安x公司使用,并未真实的出租过。办公室和室内停车场实际上是安x公司的另一处违章建筑,办公室和室内停车场的照片在本次投标中直接影响采购分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故意对申请人隐瞒关键证据,偷换概念。关于永x公司员工张某某、余某某、焦某某三人的违法犯罪证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推卸调查责任,故意不作为。2020821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书。经调查询问,被申请人于2020109日作出《处理决定书》,认定投诉事项1无证据证明永x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服务场地租赁合同为虚假合同,投诉事项1不属实。认定投诉事项2x公司员工张某某因犯非国家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余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投诉事项2属实。鉴于该项目为非必须进场交易项目,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相关条款履行主体责任。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20124日,宁洛高速公路来安至明光段车辆救援服务项目发布流标公告。

以上事实有《交易文件》《关于宁洛高速公路来安至明光段车辆救援服务项目异议回复函》《处理决定书》、投标照片等证据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因此,对纳入平台交易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有权监管。本案宁洛高速公路来安至明光段车辆救援服务项目虽非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但纳入公共资源平台交易后,被申请人具有对该项目的监管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招投标投诉。本案中,投诉人投诉事项1除了投诉第三人永x公司提供虚假的租赁合同外,还投诉x公司在投标中提供虚假的、与租赁场地无关的办公室和室内停车场照片问题。被申请人应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作出完整、全面的调查处理。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仅对投诉1中租赁合同进行认定,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不构成虚假合同,遗漏了投诉人投诉的办公室和室内停车场问题致使有关永x公司在投标中提交的办公室和室内停车场是否在承租范围内、是否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未作调查处理,属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对宁洛高速公路来安至明光段车辆救援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滁公管复〔202015号)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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