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司许决字〔2024〕1号
滁州市司法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天长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陶春天(身份证号:3423211964********)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审核,决定注销本机关决定:注销陶春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执业证号:31208011101386)。
滁州市司法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