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司许决字〔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5-20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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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司许决字〔2024〕1号

    滁州市司法局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天长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天长市大通镇法律服务所陶春天(身份证号:3423211964********)注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审核,决定注销本机关决定:注销陶春天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执业证号:31208011101386)。



    滁州市司法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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