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司许决字〔2024〕4号

    发布时间:2024-06-05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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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司许决字〔2024〕4号

    滁州市司法局准予执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周红:

    你通过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向凤阳县司法局提出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职执业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凤阳县司法局审查,本机关审核,认为你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相关规定。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你在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予以颁发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证书(执业证号:31208242109261)。



    滁州市司法局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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