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府法领办〔20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档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将本部门上季度不良执法行为处理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不良执法行为处理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在报送期限内没有发生不良执法行为的,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行零报告。
三、不良执法行为处理情况应按照规定格式报送,报送格式详见附件。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滁州市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落实,对有《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应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并交由市政府法制办暂扣30日;对有《办法》第十条情形的,应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并交由市政府法制办按规定处理。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将不良执法行为处理情况与行政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相挂钩,对有警告、黄牌警告、红牌警告情形的,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对有《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情形的,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不良执法行为档案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市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不按照要求报送的予以扣分。
附件: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处理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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