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乡村振兴 公证为“农户+公司”合作养殖生猪构建信用桥梁

发布日期:2022-10-25 16:10 作者:滁州市司法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近日,24位农民养殖户喜笑颜开,在皖东公证处领取了A公司支付的全部回购生猪款即养殖费,并对公证人员的热情周到的服务一再表示感谢。

经过了解,事情原来是这样的,为了推动散养商品肉猪养殖循环发展,提高农民家庭经济收入,今年3月份, A公司分别与24位农户分别签订了《养殖回购合同》,约定A公司向24个养殖户提供猪苗、饲料、疫苗和药物,并负责有偿回收。7、8月份,24位农民养殖户饲养的生猪可以出栏, A公司准备回购生猪,但是双方在签订《养殖回收合同》时,没有对回购生猪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进行约定,A公司担心养殖户交付的生猪可能有疾病或其他不符合卫生检疫的要求,坚持回购生猪款必须在检疫部门对养殖户交付的生猪检疫合格后方可支付,而24个养殖户则担心A公司在收到生猪后迟延、克扣甚至拒付卖猪款,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双方为此多次协商,也没有结果,以至于《养殖回收合同》难以履行。

若生猪不及时收购,对公司和农户来讲,耽误一天,就有一天的损失,为此,24位农民养殖户与A公司的工作人员急着来到我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知悉情况后,建议双方先签订《生猪回购生猪款提存协议》,再通过办理提存公证来化解信任问题,即A公司将应支付给养殖户的养殖费提存到我处的提存账户,并在收到养殖户交付的生猪后,向养殖户开具收据;养殖户在生猪交付给A公司的七个工作日后,持《提存公证书》、《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和A公司开具的收据向我处提出领取提存款的申请,我处在受理了养殖户的领款申请的同时,向A公司发函,询问生猪检疫的结果,A公司在我处所发的函件的五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回复,并出示有检疫资质的检疫机构的《检疫报告》。如A公司向我处出示的《检疫报告》证明养殖户交付的生猪存在卫生健康问题,我处可向养殖户说明,并将A公司提出于我处的养殖费退回A公司;如A公司未能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我处所发的函件予以回复,将视为A公司对养殖户交付的生猪的健康状况予以认可,我处可将A公司提存到我处提存账户内的养殖费交付给养殖户。

双方对我处的建议表示认可,并由A公司向我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为确保履约承诺以及提存公证的效力,公证员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的过程中,指导双方签订《生猪养殖费提存协议》作为办理提存公证的依据,依法出具了提存公证的《公证书》,及时发送了《领取提存款通知书》。24位养殖户和A公司对我处的公证服务十分满意。

通过公证服务“三农”,助力乡村振兴,增信释疑,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自觉,推进乡村依法治理,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