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律师事务所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等三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01 17:10 作者:滁州市司法局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律师事务所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安徽省司法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年版),制定本细则。

一、检查对象

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5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5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根据200112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112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200710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710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自200861日起施行根据201210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210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公布,自20131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7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11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9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

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

(四)依法定职权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六)受理、审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七)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档案,负责有关律师事务所的许可、变更、终止及执业档案信息的公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有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48日司法部令第121号发布)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三、检查比例、频次及流程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5号)关于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从全省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规定。抽取基数为滁州市司法局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所有律师事务所,抽取比例不低于3%

二)抽查频次。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的要求,对信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率;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运行异常名录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律师事务所,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三)抽取方式。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完成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四)抽查流程。律师公证管理科制定随机抽查申请→办公室结合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随机抽查项目统一制定市局年度定向抽查计划送领导审定,并报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司法厅备案→律师公证管理科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完成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律师公证管理科组织开展抽查→律师公证管理科在抽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报告经领导审定后在司法门户网站公开,同时由律师公证管理科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局办公室备案。

)除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开展专项抽查时,对同一律师事务所的抽查检查,一年内不重复进行。

(六)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运行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事务所,不受前款限制。对律师事务所开展的行业调研不属于抽查范围。

四、检查方式

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法实施。

五、检查内容

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法律、规章,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情况

六、结果处理

律师事务所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规章追究责任。

七、公示制度

律师公证管理科检查结果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录入律师事务所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公证机构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安徽省司法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7年版),制定本细则。

一、检查对象

经批准设立的公证机构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8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58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公布,自20063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223司法部令第121公布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三、检查比例频次及流程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5号)关于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从全省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抽取基数为滁州市司法局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所有公证机构,抽取比例不低于15%

二)抽查频次。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的要求,对信誉良好的公证机构,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率;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运行异常名录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公证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三)抽取方式。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完成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四)抽查流程。律师公证管理科制定随机抽查申请→办公室结合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随机抽查项目统一制定市局年度定向抽查计划送领导审定,并报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司法厅备案→律师公证管理科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完成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律师公证管理科组织开展抽查→律师公证管理科在抽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报告经领导审定后在司法门户网站公开,同时由律师公证管理科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局办公室备案。

)除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开展专项抽查时,对同一公证机构的抽查检查,一年内不重复进行。

(六)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运行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公证机构,不受前款限制。公证机构开展的行业调研不属于抽查范围。

四、检查方式

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法实施。

五、检查内容

(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六、结果处理

公证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公示制度

律师公证管理科检查结果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录入公证机构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

基层法律服务所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法规,结合《滁州市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本细则。

一、检查对象

经批准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二、检查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3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发布)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三、检查比例频次及流程

(一)抽取基数及比例。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75号)关于按照不低于3%的比例从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规定。抽取基数为滁州市司法局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抽取比例不低于3%

二)抽查频次。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的要求,对信誉良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率;对投诉举报较多、列入经营运行异常名录或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三)抽取方式。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完成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四)抽查流程。基层工作科提出随机抽查申请→办公室结合其他法律服务机构随机抽查项目统一制定市局年度定向抽查计划送局领导审定,并报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司法厅备案基层工作科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完成随机摇号,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基层工作科组织开展抽查→基层工作科在抽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检查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后在滁州市司法局门户网站公开,同时由基层工作科向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办公室备案。

)除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外,不进行专项抽查。党委、政府及上级机关有特别要求开展专项抽查时,对同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抽查检查,一年内不重复进行。

(六)对于进入“黑名单”等处于运行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基层法律服务,不受前款限制。基层法律服务开展的行业调研不属于抽查范围。

四、检查方式

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方法实施。

五、检查内容

法律服务所遵守宪法法律、规章,履行法律服务职责实行自律管理情况

六、结果处理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七、公示制度

基层工作科检查结果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录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下,并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