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性质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75项;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10项;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245号令)附件3第17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包括①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律师、公证员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②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③申请人的身份证明;④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证明;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查报告等);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5、事后监管责任:对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同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同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造成纠纷的; 4、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条件的; 6、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管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