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4-23 15:04 作者:滁州市司法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被处罚人: 徐某某,男,汉族,现为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34232119XXXXXXXXXX,律师执业证号为1341120XXXXXXXXXX。

2021年1月,本机关对控告徐某某律师一案经前期核查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12年12月期间,徐某某在天长市看守所原所长唐某某办公室,送给唐某某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事实,有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皖1102刑初23号、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11刑终221号刑事裁定书,琅琊区法院调取案件相关材料、徐某某调查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

本机关认为,徐某某送给唐某某人民币20000元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和司法部、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徐某某作出停止执业1年,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 的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时间从2021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7日止;被处罚人徐某某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律师执业证书上交至滁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对于行政处罚款项,被处罚人徐某某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工商银行滁州中都支行。户名:滁州市财政局,账号为:131300212930005091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滁州市司法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