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滁司罚决字(2021)第2号

发布日期:2021-08-09 09:54 作者:滁州市司法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滁司罚决字(2021)第2号

被处罚人:祝xx,男,汉族,现为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码:342321xxxxxxxx0036,律师执业证号为********。

2021年6月,本机关对祝xx律师一案经前期核查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2-3月期间,祝xx在天长市图书馆旁边,送给天长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沈xx烟酒。

以上事实,来安县纪委监委出具的《关于祝xx与沈xx交往情况说明》、滁州市司法局对祝xx的调查笔录、天长市纪委监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监察组对祝xx的谈话笔录、祝xx《自查事项报告表》等证据能够证实。

本机关认为,祝xx送给沈xx烟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及《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11项规定情形和有关执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祝xx作出停止执业3个月,并处罚款3000元 的行政处罚。

停止执业时间从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11月6日止;被处罚人祝xx应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律师执业证书上交至天长市司法局律师工作股。对于行政处罚款项,被处罚人祝xx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工商银行滁州中都支行。户名:滁州市财政局,账号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滁州市司法局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