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滁司罚决字(2021)第3号

发布日期:2021-09-27 10:20 作者:滁州市司法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滁司罚决字(2021)第3号

被处罚人:李xx,男,汉族,现为安徽瑞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码:341125xxxxxxxx6350,执业证号:********。

2021年7月,本机关对李xx违规执业一案经前期核查后,依法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李xx于2019年4月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代理案件4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定远县司法局关于对邵xx、李xx两位律师违规违纪情况的调查报告》、李xx本人《自查事项报告表》、安徽瑞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项治理问题清单》《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事务所从业情况报告表》、滁州市司法局对李xx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能够证实。

本机关认为,李xx从定远县人民法院离任后违规执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和执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李xx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的行政处罚。

对于行政处罚款项,被处罚人李xx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工商银行滁州中都支行。户名:滁州市财政局,账号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滁州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滁州市司法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