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司法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滁司许决字〔2022〕13号
滁司许决字〔2022〕13号
滁州市司法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陈传胜、展道友、许光霞、汪乃平、鲁传兰、张红星、王华秀:
你们向定远县司法局提交了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定远县司法局审查,本机关审核,认为你们所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陈传胜、展道友、许光霞由定远县西卅店镇法律服务所变更至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执业;汪乃平、鲁传兰由定远县池河镇法律服务所变更至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执业;张红星由定远县定城镇法律服务所变更至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执业;王华秀定远县池河镇法律服务所变更至定远县炉桥镇法律服务所执业。
滁州市司法局
2022年10月21日
抄:定远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