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司法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滁司许决字〔2022〕9号
滁司许决字〔2022〕9号
滁州市司法局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林国武、袁文峰、陆家康、陈福林、张家明:
你们向天长市司法局提交了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天长市司法局审查,本机关审核,认为你们所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林国武、袁文峰由天长市张铺镇法律服务所变更至天长市石梁镇法律服务所执业,陆家康、陈福林由天长市新街镇法律服务所变更至天长市郑集镇法律服务所执业,张家明由天长市新街镇法律服务所变更至天长市永丰镇法律服务所执业。
滁州市司法局
2022年9月26日
抄:天长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