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不服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全复字〔2022〕34号

发布日期:2022-08-26 16:33 作者:滁州市司法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申请人: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3092119XXXX,户籍地:河北省XX市X县X乡X号。

被申请人: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松,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2年5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7月20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与举报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后未依法处理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0年9月5日与滁州XX有限公司《国建理想湾定房协议》(编号:0000156)、《国建理想湾定房协议》(编号:0000427),认购其开发的国建理想湾项目8幢2303室房屋、8幢302室房屋,并分别支付了30000元定金,合计60000元,但申请人发现关于该项目的广告宣传涉嫌违法,并且其宣传内容误导了申请人的购房行为。故2022年4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与举报申请书》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2022年4月15日收到申请人材料,但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和处理。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至今未告知是否受理的决定,也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任何处理,故被申请人怠于履行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显然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之后,已经超过了处理期限。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其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系构成行政不作为,故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贵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依法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原投诉举报内容及受理情况:

2021年11月1日,本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人张XX反映关于滁州XX有限公司开发“国建理想湾”小区项目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本局依法予以受理。2022年4月15日本局再次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人张XX投诉举报。

(二)申请人具体诉求:

本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人张XX反映关于滁州XX有限公司开发“国建理想湾”小区项目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举报和要求退还定金的投诉。

(三)申请人投诉举报线索核实情况:

本局办理机构自接到交办的《投诉举报书》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项目部经营场所宣传广告版印有“全椒顶尖双学区、江海小学、襄河中学双优质学区分布在家周边、即享一站式优质教育资源、免去择校烦恼、孩子面临中考无压力”、“步行10分钟又可抵达南麓农贸市场、5分钟就可以到达全椒高铁站和全椒西高速路口、3分钟直达江海新城市广场、3分钟上高速,5分钟坐高铁”、“板块发展升值空间无限、即使创业成功,最终还是会选择买房,而房价不知道已经涨了多少倍,创业等得起,房子却等不起,一次置业,多面安心” 、“不论是从中国古代农耕经济的鱼米之乡,还是从风水学上水主财,水域的宽窄往往象征了财富的多少、中国传统文化中,聚水生财等,都是对河畔水韵的另一番祝福”等内容。

(四)申请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结果:因滁州XX有限公司拒绝调解,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终止调解。

本局执法人员对滁州XX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依法立案,并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全市监罚字【2022】25号)。

(五)对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的意见:

1、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调解终止。本局将上述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号令《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理告知义务。

2、对滁州XX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并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滁州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开发的“国建理想湾”项目存在宣传内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时要求被举报人退还购房定金60000元。2021年11月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全市监罚字〔2022〕25号),对被举报人处以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13日,申请人又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内容与2021年10月26日投诉举报内容一致。2022年4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但至今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结果。2022年5月19日,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邮件交寄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全椒县区域范围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查处的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称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解,但因被举报人拒绝调解,调解终止,被申请人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人,但无证据证明,本机关不予认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2022年4月13日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后,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告知申请人,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另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2022年4月13日邮寄的投诉举报书后,对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告知申请人,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