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滁复字〔2022〕35号
申请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考县xx镇xx院内。
法定代表人:刘二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局局长。
申请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滁公管罚〔2022〕3号),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