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全复字〔2022〕33号

发布日期:2022-08-23 16:39 作者:滁州市司法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申请人:庞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1091119XXXX,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XX区X室。

被申请人:全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松,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是否受理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