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定复字﹝2022﹞21号
申请人:许昌市xxxx商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xx市xx县xx路西段xxx号。
法定代表人:潘xx,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定远县定城镇包公北路与幸福东路交叉东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8291A。
法定代表人:宋德勇,职务:局长。
申请人许昌市xxxx商务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定认定20220068),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6月23日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许昌市xxxx商务有限公司提交了行政复议撤回申请,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准予申请人许昌市xxxx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