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不服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发布日期:2022-08-23 09:38 作者:滁州市司法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南复字〔2022〕17号 

申请人:刘xx,男,1990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xx镇xx村xx组,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xxxxxxxx。

被申请人:滁州市南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来安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当日依法受理后,于6月2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6月30日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此案的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违法;2、撤销被申请人2022年6月13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3、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5月21日通过12315平台投诉和举报滁州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宜,截止提起行政复议之日,仍未收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任何答复。被申请人于6月13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理由:对商家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三无产品。被申请人该决定未引用法律依据,且本人多项举报,被申请人仅选择性回复,被申请人属于行政不作为,应予纠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投诉举报滁州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称其销售的电动玩具存在违法情形。被申请人对该公司检查后,未发现无3C认证产品。且经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监管系统查询,申请人举报的生产企业汕头市澄海区××玩具厂已取得3C认证。另外,被投诉人滁州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日用百货,案涉产品属于日用百货类产品,该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不属于无证经营。故被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企业无违法事实,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3日,申请人从抖音平台 “××小店”店铺购买标称“新款spyr电动玩具水枪解压打仗射程远儿童大人夏日必备”的电动玩具水枪2只(订单编号:49283××××××××××××,产品总价计人民币1076元),该店铺“商家资质”公示的营业执照中登记的经营者名称为:滁州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大道××号(××大厦)×座××××室,经营范围包含:日用百货。后,申请人以商品属三无产品、商家无证经营等为由,于2022年5月21日向被申请人举报。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以“对商家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三无产品”为由,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并于2022年6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中,未有对商家进行检查等相关调查取证材料。

另查明,被申请人上述举报中有“现投诉举报商家……要求退一赔三”等涉及投诉内容。直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日,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投诉事项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上列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单、网购商品记录、照片、营业执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页面截图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其告知是否受理投诉违法,申请人于2022年5月21日向被申请人举报中涉及到投诉相关事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未就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至于申请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未提交对商家进行检查等相关调查取证材料,故其以“对商家进行检查,未发现有三无产品”为由,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该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1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举报事项重新调查。被申请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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