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0-11 09:45 作者:滁州市司法局站管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来复决〔202212

申请人:来安县xxxx有限公司,住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xxxxxxxxN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被申请人:来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来安县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3楼

法定代表人:张恒,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616日作出的《关于补缴增容建筑面积部分土地出让金的函》(来自然资规函﹝202228号),于20227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审查后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2年9月2日决定延期30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