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来复终决〔2022〕12号
申请人:来安县xxxx有限公司,住xx县xx街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xxxxxxxxN。
法定代表人:范xx,总经理。
被申请人:来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来安县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13楼。
法定代表人:张恒,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2年6月16日作出的《关于补缴增容建筑面积部分土地出让金的函》(来自然资规函﹝2022﹞28号),于2022年7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依法审查后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2022年9月2日决定延期30日。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