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不服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案

发布日期:2023-07-28 09:34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滁复字〔2023〕31号

申请人:王xx,女,汉族,1993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xx县xx镇xx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93xxxxxxxx。

被申请人: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所地: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务中心北6楼。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委主任。

申请人王xx不服被申请人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滁发改依复〔2023〕1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5月8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2023年5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内容不符合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要求,没有检索方式,该答复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2023年5月8日,申请人王xx向答复人申请公开全椒县十字镇同乐路3号琥珀湾商品房的备案等材料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并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11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的项目名称(全椒县十字镇同乐路3号琥珀湾商品房项目),该项目属于全椒县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被申请人根据《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企业投资跨设区市的项目由省级备案机关管理”的规定,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被申请人既非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根据属地原则备案,让申请人向全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公开,联系电话:0550-5012480。综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琥珀湾项目涉及的:1.建设工程开发颁发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包含批文。2.所有楼栋商品房项目立项、环境评估、项目开发资质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3.所有楼栋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审查阶段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合法手续包含审查中的总平面规划图纸。4.所有楼栋商品房项目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合法手续其中包含平面规划图纸、设计效果图。5.所有楼栋商品房项目消防和人防专项审查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6.所有楼栋商品房项目所有的规划、消防、人防、管线、质量等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交楼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7.所有楼栋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合同,招标建设的公开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及中标结果,上述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及凭证,上述财政拨款凭证以及农户支付款项凭证。8.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及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

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经核实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项目为全椒县十字镇同乐路3号琥珀湾商品房项目,根据《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除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企业投资跨设区市的项目由省级备案机关管理”的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该项目属于全椒县企业投资备案项目,其既非申请公开信息的制作机关也非保存机关。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根据属地原则备案,建议申请人向全椒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了联系电话。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答复书》并将答复材料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进行了签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先后就相同内容分别向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全椒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已分别对其进行了答复或告知。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EMS邮寄单等证据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

琥珀湾项目位于全椒县十字镇,根据《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该项目属于全椒县企业投资备案项目。被申请人其未制作或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向项目属地全椒县发改委申请公开,并告知了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另,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同时,亦向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全椒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对其申请进行了答复或告知,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已得到相应保障。至于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其维权律师费用的请求,与本案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关联性。

综上,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滁发改依复〔2023〕1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