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不服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案
滁复字〔2023〕32号
申请人:王xx,女,汉族,1993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xx县xx镇xx村,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93xxxxxxxx。
被申请人: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所地: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许莉,该局局长。
申请人王xx不服被申请人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滁自然资规依复〔2023〕6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3年5月8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5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3年5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进行检索,并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相关规定不符,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同乐路3号琥珀湾所有楼栋商品房项目: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包含批文,立项、环境评估、项目开发资质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等8条信息。上述商品房项目位于全椒县,相关政府信息不是被申请人制作也不是被申请人保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据此,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可以向全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且告知其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符合规定。申请人复议请求向其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公开内容为:1.依法提供安徽省全椒县十字镇同乐路3号琥珀湾建设工程开发颁发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申请审批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包含批文。2.所有楼栋商品房项目立项、环境评估、项目开发资质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3.所有楼栋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审查阶段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合法手续包含审查中的总平面规划图纸。4.所有楼栋商品房项目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合法手续其中包含平面规划图纸、设计效果图。5.所有楼栋商品房项目消防和人防专项审查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6.所有楼栋商品房项目的规划、消防、人防、管线、质量等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交楼中申请主体的申请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7.所有楼栋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合同,招标建设的公开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和询价通知书及中标结果,上述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证明及凭证,上述财政拨款凭证以及农户支付款项凭证。8.政府招商引资协议及行政审批机关内部审批资料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向申请主体发放的审批通过或同意备案一套完整审批备案合法手续。
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确认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第1、3、4条及第6条中涉及项目规划、土地审批属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职责范围。因琥珀湾项目位于全椒县十字镇,确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公开应由全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向全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了联系电话和具体地址。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告知书》并将答复材料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5月23日进行了签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先后就相同内容分别向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滁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全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椒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已分别对其进行了答复或告知。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EMS邮寄单等证据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
因琥珀湾项目位于全椒县十字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款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依据上述规定,全椒县琥珀湾项目的规划、土地审批等相关手续均由全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办理。被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向全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了联系电话和具体地址。被申请人根据审慎检索结果并依法进行了信息公开告知,其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另,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同时,亦向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全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全椒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全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申请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对其申请进行了答复或告知,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已得到相应保障。至于申请人提出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其维权律师费用的请求,与本案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关联性。
综上,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滁自然资规依复〔2023〕6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