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不服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案

发布日期:2023-11-20 16:32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滁复字〔2023〕67号

申请人:赵xx,男,汉族,1980年xx月xx日生,住南京市xx区,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80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滁州市琅琊区琅琊西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0MB16556310。

法定代表人:范恒军,该局局长。

申请人赵顺洋不服被申请人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滁住建依复〔2023〕55号,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3年8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审理,现案件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滁州世贸广场万国风情步行街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性文件、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及前置性文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测成果报告、房屋实测备案报告、勘测成果表及户室面积对照表、分层分户平面图。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依法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由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行政部门针对信息公开是否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做合理性、比例原则审查,并要求第三方提供公开上述信息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证据,该举证责任是政府和第三方来承担。在本案中,上述信息涉及众多购房者的切身利益,被申请人和第三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公开上述信息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故应当确认被申请人答复违法。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滁州世贸广场(万国风情步行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系同一文件,被申请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已将复印件提供。2.申请人于2023年7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7月13日向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函《关于征求公开滁州世贸广场项目相关文件意见的函》,征求第三人意见。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回函“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均系我单位商业秘密”“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故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性文件、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及前置性文件、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测成果报告、房屋实测备案报告、勘测成果标表及户室面积对照表、分层分户平面图在滁住建依复〔2023〕55号答复书中决定不予公开。3.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消防竣工报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证明,因涉案工程为2013年项目,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建议向滁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申请。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3年7月11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公开内容为: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前置性文件;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及前置文件;5.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实测成果报告;7.房屋实测备案报告、勘测成果表及户室面积对照表、分层分户平面图;8.消防竣工报告;9.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证明。被申请人于7月12日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后于7月13日向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发送《关于征求公开滁州世贸广场(万国风情步行街)项目相关文件意见的函》,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3、4、5、6、7项信息,征求第三人意见,滁州国金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回函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围,被申请人无权直接将其予以公开,且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均系其单位的商业秘密,公开会对其单位及合作单位等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被申请人于7月26日作出《答复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申请公开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性文件等多项信息因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消防竣工报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证明,因涉案工程为2013年项目,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职责,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向滁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申请。被申请人于7月31日通过邮政EMS向申请人送达《答复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EMS邮寄单、《关于征求公开滁州世贸广场(万国风情步行街)项目相关文件意见的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意见确认函》等证据佐证,可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答复,被申请人的答复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竣工验收备案的前置性文件等多项信息,被申请人征询第三人意见后,第三人回函称涉及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不同意公开的理由合理,决定不予公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需对信息性质进行初步甄别,判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其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对确属政府信息范畴又应由本机关公开的信息,但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才向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听取其关于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理由,而非不经判断,简单询问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其次,对于确属商业秘密,相关单位不同意公开的信息,则要审查能否有效拆分,如隐去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能拆分出申请人需要的有用信息,亦可予以部分公开。对于不能拆分的,则需要在公众知情权或公共利益与第三方的经济权益之间进行价值衡量,而非一概不予公开。被申请人对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其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以及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具有初步的审查判断职责,被申请人对此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即作出不予公开答复明显不当,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滁住建依复〔2023〕5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