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滁复字〔2023〕114号
申请人:梁xx,男,199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8xxxxxxxx。
被申请人: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广福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000320560XR。
法定代表人:袁家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梁xx不服被申请人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作出的滁南公(治)行罚决字〔2023〕3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12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