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2-08 10:31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滁复字〔2024〕9号

申请人: 梁xx,男,汉族,2000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公民身份号码4508812000xxxxxxxx。

被申请人: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滁州市龙蟠大道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0MB176554XC。

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局局长。

申请人梁xx认为被申请人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