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08 15:10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滁复字〔2023〕113号

申请人:喻xx,男,汉族,1943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公民身份号码3423241943xxxxxxxx。

被申请人: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乌衣镇广福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000320560XR。

法定代表人:袁家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喻xx认为被申请人滁州市公安局南谯分局于2023年10月26日作出的《转交信访事项告知书》违法,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转交信访事项告知书》是对你信访事项进行转送的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