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12 16:07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滁复字〔2024〕2号

申请人:李xx,女,汉族,1994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94xxxxxxxx。

被申请人: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滁州市龙蟠大道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0MB1510942F。

法定代表人:许莉,该局局长。

申请人李xx不服被申请人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依法履职情况答复书》(滁自然资规信复〔2023〕39号,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申请人于2021年6月10日购买了滁州康金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欢乐明湖源庭高层住宅22幢1301室。2023年9月22日,申请人通过省长信箱举报“欢乐明湖源庭低层住宅项目存在违法改建、未按照报建规划图纸建造等问题”。2023年11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其开发商按照施工图纸、批准规划建设低层住宅项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实则是针对申请人信访诉求的一种告知行为。申请人购买的为欢乐明湖源庭高层住宅,但其举报该小区低层住宅项目涉及违法改建等问题,被申请人就低层住宅相关建设情况对其进行告知,未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需要说明的是,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可以就该信访答复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确有不当,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指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