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xx公司不服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发布日期:2023-12-21 16:26 来源:滁州市司法局 阅读: 字体【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滁复字〔2023〕93号

申请人:安徽xx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xx,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05606832257。

法定代表人:罗圣权,该局局长。

第三人:马鞍山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红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李xx,男,汉族,1966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411221966xxxxxxxx。

申请人安徽xx公司不服被申请人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滁认定20231319),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经审查,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12月15日